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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美国对农场主收土地税的。
2、美国农场主的土地私有权是有条件的。在美国,联邦和州政府 对土地保有3 项权利:一是土地征用权,只要政府是用于公共目的征地, 并且用适合的市场价格给予原土地所有者补偿,征用土地就是不可抗拒 的:二是土地管理的规划权,就是土地和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政府的土地使 用规划,使土地资源的利用为公共提供更好的效果:三是政府必须征收足额的土地税。
美国联邦、州及县政府保留了适当的对农地的 控制、管理的收益权,家庭农场主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。但是,这并不妨碍有保障的农地使用权下的高效率和经营上的自主化。
3、美国是一个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国家,实行联邦、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侧重税种,税权彼此独立的课税制度。税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:所得税性质的土地税、财产性质的土地税和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。财产性质的土地税逐渐过渡为以房地产为主要课税对象,即房地产价值税。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,是从土地上派生出的税收。
4、美国不象我国有很多税收优惠,所以对农场主的土地不会减免相关税收的。
美国农场可分为业主制、合伙制和公司制,其中公司制又可分为家庭公司和非家庭公司。业主制目前仍是美国农场最普遍的组织形式。
第二,生产向大农场集中,产品单一化。少数大农场占了美国农产品销售总额的绝大部分。
规模较小的美国农场一般只生产一种产品,但即使是大农场,也仅生产有限的几种产品。在销售额超过50万美元的农场中,有四分之三的农场所生产的产品种类不超过3种。
第三,土地租用、生产和销售契约化。通过租用土地农场得以扩大,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债务和风险,并能更快地对市场作出反应。
同时,美国农场主越来越多地依靠合同来进行生产和销售。对于生产者来说,合同能减少收入风险,确保产品顺利进入市场;对于产品加工者和其他购买者来说,合同是确保获得产品和获得差异性产品的途径,也是确保跟踪产品质量和实现某种特定生产方式的途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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